鷹架常見使用問題與注意事項
所提供之施工架各元件規格及強度等需符合規定,並於架設前進行測試確認後,烙上合格證明、出廠日期及使用期限。 如施工場所有特殊地形時,需提供適合該場所使用之合格施工架元件。 施工架費用項目之現場整地部分需詳盡且確實。 如現場施工架需擴充架設,應由專業之技師或技術人員妥為設計後方可擴充。 所提供之施工架元件不得有老舊、生鏽、變形及腐蝕等情形。 需確實提供安衛設施(如安全母索、中間支撐、防墜網、斜籬、安全帶及安全帽等),安衛設施之規格及強度亦須符合規定。 若施工架之架設高度超過5m時,施工架架設方式及組搭流程等需由專業技師或技術人員妥為設計,並保留施工架設計之結構計算書及組搭指引等。 需隨時確認施工現場是否有按圖施工。 需確實安排勞工之安全教育訓練。 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氣候因素時,應立即停工,並於復工前安排詳細檢查作業。 需制定自動檢查表,並依照自動檢查表巡視。 安全衛生圖說應納入契約,並應編列合理安衛費用。
第40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但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定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雇主對前項施工構臺及施工架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臺及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一、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及其構架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鋼管施工架之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 二、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三、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但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 四、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樑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 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樑。 二、 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三、 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八五公尺以下。
一、 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 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 三、 高度二公尺以上構台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 構台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台之樑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台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